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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租人死亡,户籍在册人口均不是同住人,拆迁补偿利益归谁 上海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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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咨询网  阅读:

原承租人死亡,户籍在册人口均不是同住人,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当事人与房屋关联程度、户籍迁入时间、居住情况,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酌定各方可取得的征收补偿利益

 

在(2021)沪0106民初29220号共有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本案系争房屋为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应归承租人以及共同居住人共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征收发生时,朱某户籍不在系争房屋,并非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且无证据证明朱某为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其无权参与分配征收利益。承租人李某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经死亡,其因不具备主体身份而无从享有征收利益,征收利益中不存在承租人的遗产。被告关于朱某系实际居住人、征收利益属于李某遗产由朱某继承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纳。被征收时,系争房屋内有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李某四4人户籍。根据在案证据,李某一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居住面积未低于标准;李某三、李某四均自认享受过配偶家的动迁安置,且最后一次户籍迁入后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李某二户籍迁入时尚未成年,且其出生后居住场所本应随父母,并非以此为主要生活场所,其成年后也未住过系争房屋,故原、被告均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鉴于系争房屋全部户籍在册人口均因各自原因不是同住人,综合考虑各当事人与房屋关联程度、户籍迁入时间、居住情况,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本院酌定各方可取得的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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