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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已加入外国国籍 能享受拆迁补偿利益吗 上海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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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咨询网  阅读:

/杜黄海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在上海的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往往出现公房全部户籍在册人员均不符合共同居住人,但征收单位已经给予的征收补偿利益是现实存在的,因此此类案件就涉及公房全部户籍在册人员均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下,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配,笔者整理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相关裁判规则。

 

法院查明公房承租人已加入外国国籍,且其他在册户籍人员不属于共同居住人的情况下,法院仍可判决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归其他户籍在册人员所有。

 

在(2020)沪0109民初22936号、(2022)沪02民终1853号共有纠纷一案中: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夏某二的户籍虽在系争房屋内,但户籍系由本市他处住房迁入,曾享受过本市他处福利分房,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户籍迁入后曾实际居住系争房屋,故夏某二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夏某二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夏某二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于2017516日对系争房屋所在虹口区XX街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夏某一(XIABAOLUO)于199912月已加入加拿大国籍,因此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夏某一(XIABAOLUO)已不属于中国公民,不应再取得福利性公房的相应征收补偿利益。鉴于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夏某二、夏某一(XIABAOLUO)二人户籍在册,而夏某一(XIABAOLUO)的户籍于2018525日已被注销,故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可归夏某二所有。现夏某二考虑到系争房屋的来源,自愿支付夏某一(XIABAOLUO900,000元的征收补偿款,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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