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俞甲与俞乙为同母异父的兄弟,被征收房屋系两人母亲的私房,两人母亲生前已将该房屋产权赠送给兄弟二人,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俞乙与卜某系夫妻,生育一子为俞丙,一女为俞丁。俞乙去世后系争房屋被征收,俞甲作为甲方、卜某作为乙方在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日签订《家庭协议书》一份,约定了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方式,俞甲在甲方处、卜某及俞丙在乙方处签字并捺印,俞丙代俞丁在乙方处签字。后俞甲家庭与卜某家庭对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发生争议,遂俞甲家庭多人作为原告起诉卜某家庭(包括卜某、俞丙及其妻子及儿子、俞丁)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俞甲家庭及被告卜某家庭均各自作为一个整体参与本案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其内部不要求分割,故法院对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主要是分为两部分,即在原告俞甲一家与被告卜某一家中进行分配。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家庭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且俞甲、卜某及俞丙三人的签字应认定为代表各自家庭的签字,《家庭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及于双方有关家庭成员,故本案中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应按照《家庭协议书》确立的分配方案和原则就《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认的金额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案例释解】
家事纠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和让步。家庭成员对于财产的处分与赠与不同,不宜按任意撤销权之规定处理,法院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如果协议仅有部分被安置人签字的,要结合协议签订的背景、协议内容、签字方是否有代理权等因素综合判断协议是否为全体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