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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离婚时女方怎么主张损害赔偿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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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我们都知道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有外遇是违法的,但根据具体情况,违法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出轨不仅仅涉及到道德,它是违反婚姻法的。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我国《婚姻法》:

 

  (1)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违法就要承担其后果,出轨者违反婚姻法,离婚分财产时就会少分,这就是法律后果。

 

  二、作为女方,在离婚时该如何要损害赔偿呢?

 

   1、首先要证明男方婚内出轨并与他人同居-----即如何取证出轨?

 

  ①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②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③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④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⑤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⑥是视听资料,现在好多婚外恋人热衷自拍,在缠绵中拍下亲热镜头,被配偶发现。

 

  配偶在离婚时,一方具有法定过错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2、要确认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是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

 

  (2)是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

 

  (3)是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是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故意。

 

  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

 

  三、女方相关的离婚时要损害赔偿的案例:

 

  1、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吴某诉赵某离婚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长期同居,不承担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具有法定事由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无过错方向婚外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存在严重通奸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的,可以参照“同居的情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金——陈春林诉安荣英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性行为且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其不正当行为被另一方当场拿获的,严重伤害了其夫妻感情,违背了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法定夫妻义务,对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虽然通奸行为不符合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赔偿要件,但应对法律规定做放宽性理解,通奸可以参照“同居的情形”处理,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3、夫妻一方有婚外性行为但未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黄利诉黄华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存在过错,法院可判决过错方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请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因过错方只实施了通奸行为而未与他人同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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