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律师法律咨询 >> 房地产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以他人之名买房怎么确权 上海房产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是电脑公司职员,被告郭某是中学教师,两人系朋友关系。20015月,原告刘某得知本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经济适用房,欲购买一套。但根据本市相关政策的规定,只有具备本市户口的人才有权购买。原告虽有钱,但苦于无本市户口,无购房资格。于是原告找被告商量,口头约定,由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经济适用房一套,商品房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随后,原告出资20万元,由被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产权人登记为被告。20028月,郭某以该房屋的产权证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5万元,借给其弟做生意。贷款到期后,郭某无力偿还,银行遂要求变卖实现抵押权。刘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要求确认被告的房屋抵押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名义购房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定被告的房屋抵押行为有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及其它损失计21.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房屋确权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谁应当被确认为房屋的真正产权人?

 

  刘某以郭某名义购房之所以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根据《民法通则》58条的规定,凡以合法行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为无效民事行为。本案中,刘某无购房资格,为取得房屋,以被告的名义购房,实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理应认定为无效,郭某虽无实际出资购房,但他具备购房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符合房屋买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被告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则被告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房屋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则形成一般侵权债务关系,被告从原告取得的购房款,在原告的购房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被告性质上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