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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产权证上登记一人名下,对于增值部分可否要求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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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在处理该房产时,一般要分两种情况:

1、双方就该房产的权利状况有约定为共有,则该房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增值部份按约定的各自所占房产的份额来享有

2、若双方没有就房产的权利状况有约定,则法院在处理该房产时,一般会认定为该房产系登记的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增值部份由其个人享有,登记的权利人对另一方的出资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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