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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复婚 哪些属于共同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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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离婚后又复婚的哪些属于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当事双方根据离婚协议分得的财产,复婚后也是婚前个人财产了。

 

二、复婚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法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

 

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

 

()户口证明;

 

()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所在单位、居()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医学检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可见,复婚之前自己的收入和当初离婚时分得的那些财产和复婚以后的共同财产要予以区分。况且既然双方最终的结果还是破镜重圆了,那么针对第1次感情破裂的一些原因,应该适当的进行总结,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财产纠纷的话也可提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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