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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去哪个法院起诉-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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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  阅读:

 

()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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