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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原则是什么,分割方式有哪些-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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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  阅读:

 

我们都知道离婚的时候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对于股权也不例外,但是股权分割会更为复杂,因为这里涉及的东西很多,所以很多大企业家都不愿意离婚,那么如果要离婚的话,公司股权要怎么分割呢,股权分割原则是什么呢,股权分割方式有哪些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原则是什么

 

  离婚分割股权时,人民法院应当以公司性质,首先征求公司董事会意见,如果懂事同意转让股权,其他董事或第三人愿意受让股权,转让所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董事会不同意改变原有的股权或出资状态,恩民法院应当对股权与出资的现值财产权进行评估,尽可能维持原有股份或出资状态,而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抵偿另一方,不足以抵偿的,可通过形成债权的方式加以解决。

 

  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也是离婚谈判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的焦点。股权分割难点在于:

 

()如何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

 

()红利性质如何认定;

 

()股权实践分割操作;

 

()双方不要或都要股权处理;

 

()股权分割中,涉案人员利益冲突以及以《公司法》规定的衔接;

 

  公司股权的分割会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但是有的夫妻为维持夫妻财产分割利益最大化,提前转移会产生争议的财产,如股权的转移。如发现股权转移时,可申请发言对股权惊醒冻结,在诉讼期间不允许股权转让交易。

 

  二、离婚股权的分割方式有哪些

 

  (一)直接转让

 

  若分割股权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股东,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依据《公司法》,该种方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夫妻共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受上述三个条件的制约,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施。

 

  (二)作价补偿

 

  作价补偿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三)拍卖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双方平均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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