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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能否单方处分共同财产-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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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  阅读:

我国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有约定的从越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定制处理。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法定财产制主要特点是夫妻对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在这种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一方在行使财产权利时,应当与对方平等协商。在限得一致的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夫妻任何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此,最高人民法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配偶另一方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的夫或妻赔偿。因此,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处分共有财产,另一方有权制止夫或妻单方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但是,第三人是善意和有偿取得进,可以取得夫或妻单方处分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即意味着,另一方不得阻止善意第三人取得共有财产,但可以向配偶请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注意将单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和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别,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征得另一方抽意,而因非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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