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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孩子和房产如何处理-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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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  阅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子女抚养费计算: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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