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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款购房算不算共同财产-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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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情简介:

 

市民杨某称,丈夫曹某是家中长孙,深受爷爷的喜爱。2005年,爷爷在临终前立下遗嘱称,曹某结婚后,可以从其遗产中拿45万元出来,给曹某买房。2006年,曹某与相恋多年的杨某领取了结婚证,奶奶依照遗嘱,将45万元交给曹某买房。去年开始,曹某与杨某之间感情急转直下,今年初两人分居,如今已到了要离婚的地步。上周,曹某与杨某协商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杨某提出,房子是结婚后才买的,应当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现在预计价值60余万,若曹某想保留这栋房子,起码应当向自己支付25万,作为补偿。但曹某却称,这栋房子是由他全额出资购买的,凭什么还要向她支付补偿?

 

律师点评:

首先,曹某这45万元的购房款,是从去世的爷爷那里取得的,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这笔钱并不是遗嘱继承,而是遗赠,而赠与的先决条件是曹某结婚后才能取得。结婚后,曹某又将这笔钱转换为房产,所以杨某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可以分配。但根据杨某所说,爷爷临终前立下的遗嘱称,曹某结婚后,给他45万元去买房,这明确的表示,这笔钱是赠与给曹某个人的。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个人财产,离婚后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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