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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抵押给银行,另一方是否有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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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实现生活中,夫妻双方在婚后购房时出于各种考虑,可能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若产权登记一方擅自出售该房屋,则可能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近期,陈律师就代理该类案件。

 

基本案情:李某与王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61月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一套房屋并全额支付购房款,且登记在李某名下。2017年起李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李某却私下单方面联系银行向银行借款并将婚后购买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为了能够顺利办成贷款手续,李某还伪造《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骗取银行的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因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起诉至法院并凭法院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提出抗辩,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权执行。

 

法院观点:银行作为债权人同时也是抵押权人,其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过程中属于善意第三人,且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据此,银行已经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虽然《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属于虚假的文件,但银行并不负有实质审查的义务。因此,银行要求拍卖执行涉案房屋于法有据。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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