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未婚同居十年,能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吗-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1、案情介绍

 

敏浩和晨萱一直觉得不领结婚证也可以像夫妻那样生活,从2000年开始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十年之久,且在2009年生育一女。2011年,敏浩在外出送货的过程中,因为疲劳驾驶发生事故不幸去世。敏浩去世后,他的父母便要求晨萱搬出他们以前居住的房子。晨萱认为她与敏浩同居时间长达十年且已生儿育女,虽没登记但应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自己和女儿应与敏浩的父母等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敏浩的房屋等财产。敏浩的父母则认为“孙女”可以享有继承权,只是坚决反对晨萱继承。

 

2、审理结果

 

理中认为,原告要求以配偶身份继承房产的请求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另案主张继承权,认定法院在原告另案主张基于原告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形成一定扶养互助关系,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3、案件评析

 

说起同居大家和可能想到以前的事实婚姻,同居8年即形成事实婚姻,但是民政部19942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条例发布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即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因为事实婚姻的取消,他们即使同居十年,那只是一个时间概念并非法律范畴,不能因此作为继承的合理依据。

 

然而晨萱并不是没有任何继承的可能,根据继承法规定,对死亡一方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产生的权利。因此法院判决晨萱在敏浩遗产的处理中得到一些遗产,也只能是基于这种互助权而不是继承权。

 

与晨萱的非婚生子女,在继承中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故本案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和敏浩的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