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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卷入”的高勇操纵股票案,会到此为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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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黄海法律评论  阅读:

黄晓明“卷入”的高勇操纵股票案,会到此为止吗

作者:杜黄海律师

 

A股三十年,是波澜壮阔的三十年,是惊心动魄的三十年。飞乐音响、延中实业、810、327国债、银广夏、519行情都已成为历史;管金生、唐万新、张少鸿、徐翔无数“风流人物”业已翻篇。

 

A股三十年,牛短熊长,牛市的时候,市场一切都是那么美好,大家都要来分一杯羹;熊市的时候,各种“黑天鹅”漫天飞舞,大家都要为熊市负责。小散户当然就是在山顶上套牢,不甘被套的,只能忍痛割肉;大佬们一般凭借资本优势,有能力解救自己,相对小散户而言,被套、割肉的大佬是少数,但有的大佬一心只想着割韭菜,最终当然要为自己的贪婪负责,为熊市负责。“我们不一样”那是唱歌,其实人人都一样,无论小散户还是所谓的大佬,no zuo no die,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

 

最近一名叫高勇的被证监会处罚了,证监会最终没收其违法所得近9亿元,处以罚款近9亿元,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8亿股票操作案,虽然金额巨大,但高勇和那些A股上的顶级帮主们相比,至多也只能算一个“虾兵蟹将”。但部分媒体报道高勇操纵股票案时,用了震撼国人的标题,引起如此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可能远远超过当年那些顶级大佬,其中的缘由恐怕就是,国内娱乐圈一哥黄晓明“卷入”高勇的股票操纵案。

 

黄晓明本人及其公关团队当然第一时间出来辟谣,澄清黄晓明不认识、未接触过高勇,对高勇的涉案交易行为完全不知情,强调黄和黄母与高勇之间尚隔着第三人路某。

 

黄晓明“卷入”高勇操纵股票案,会像这声明所期望的那样,到此为止吗?可能没那么简单,但我相信监管层、相信法律最终会给出真相,让我们拭目以待。

1

调查、审理终结的,只是高勇操纵股票案

 

黄晓明本人及其公关团队通过微博辟谣时,附带了两张截图,其中一图是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高勇),黄晓明特意用红色方框标注了“本案现调查、审理终结”。

 

从法律上看,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对象是高勇,本案现调查、审理终结,也只是指高勇操纵股票案调查、审理终结。本律师查阅了证监会的网站,仔细看了该决定书的全部内容,至少从法律层面上看,路某、黄母、黄晓明对高勇“具体操纵行为”是否知情,并未说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是针对高勇个人作出,不需要对该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更不需要明确这个问题。因此,该份证明尚不能完全打消网民的猜测与质疑。

 

黄晓明作为娱乐明星、公众人物,第一时间出面公开辟谣,力证清白,可以理解,但是想使用对高勇的处罚决定,来为自己自证,未必也太简单了。有时候不知道如何公关的时候,还不如保持沉默,不然越描越黑;清者自清,时间会证明一切。

 

2

高勇操纵股票案行政处罚行为虽已终结,仍然存在上升到刑事案件可能性

 

就高勇本人来看,现证监会调查、审理终结的,也只是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的行政处罚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的终结。并不代表高勇操纵股票案就此完全结束。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如此看来,至少在法律层面,高勇操纵股票案,会不会进入刑事阶段,尚存法律可能性。

 

3

假设本案进入刑事阶段,案件调查的深度和广度会大大不同,是否会拔出萝卜带出泥

 

假设本案最终进入刑事阶段,公安机关介入,则会对高勇操纵股票涉嫌犯罪一案进行调查、取证。与民事责任赔偿、行政责任处罚不同,法律上刑事犯罪的指控一旦成立,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要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法律上,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远远高于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故一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一定会对高勇操纵股票的行为,进行更进一步的深入调查,那时势必还会涉及到路某、黄母、黄晓明,最终也会调查清楚黄晓明是否认识高勇、是否接触过高勇,对高勇的涉案交易行为是否知情。

 

如果到那个时候,最终答案和黄晓明及其公关团队回应的一样,现在的各种争议、猜测、质疑都将烟消云散,这才是为自己正名的最好方式。

 

4

结尾

最后以一个案例小故事结尾,乙为甲入户盗窃提供了钥匙,甲利用乙提供的钥匙盗窃了他人10万元现金。毫无疑问甲涉嫌盗窃10万元,需要承担盗窃罪的责任。问题:乙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涉及到共同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刑法理论上,若证据显示,乙在甲实施盗窃犯罪之前、甚至犯罪过程中,与甲串通、合谋或明知甲拿钥匙是去要实施的犯罪行为,仍然提供钥匙帮助或便利,则乙构成盗窃罪(帮助犯);若证据显示,乙只是给了甲钥匙,但确实自始至终不知道甲拿钥匙后,是要去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即便乙有过失或过错,乙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前提是是要有直接或间接的共同故意。

 

《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则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无论是黄晓明的铁杆粉丝,还是猜测、质疑的网民,法律问题就需要用法律思维来理性思考和对待。不要“瞎子摸象”,你说你的,我说我的,不争还好,越争越乱。一切还是未知数,一切皆有可能,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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