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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妻子两次起诉离婚获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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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夫妻之间本应该互相关心,相扶相持,但如果双方不闻不问甚至互不往来,最终也只能走到婚姻的尽头。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文红霞与被告孙君飞离婚。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

 

   文红霞与孙君飞于1989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两人婚后至2003年在家共同生活,和睦相处,夫妻感情较好。2004年,夫妻二人到广东同一工厂务工,共同生活。2005年后,文红霞继续在该工厂务工,孙君飞离开该厂而在同镇其他地方务工,两人依然是相互联系、相互来往。

 

   然而在201011月,文红霞听说孙君飞在外面与其他女人同居而怀疑丈夫有婚外情,两人的的感情开始有一定隔阂,但孙君飞依然在外居住很少回家,对妻子儿女的关心也日益减少。失望之余,文红霞于20125月向浦北县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此后,文红霞与孙君飞的夫妻关系依然没有任何改善,相互之间无任何来往,一直维持着分居状态。201341日,文红霞因病在广东某医院留医住院16日。在文红霞住院期间,亲友将她的病情告知孙君飞,但作为丈夫的孙君飞却不予理睬,没有去探望过生病的妻子。心灰意冷的文红霞遂于20136月再次向浦北县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其与孙君飞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原、被告于19908月生育长女,19937月生育次女,19954月生育长子,19976月生育次子。长女、次女、长子均已成年。次子已满16周岁,现已外出广东打工,能够独立生活不再需要父母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是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夫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之间互相不信任,双方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20125月,原告向浦北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依然互不来往,仍然不和好,继续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维持这种婚姻已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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