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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可以把女方赶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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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出于共同意志而解除,在我国这类离婚请求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在准予登记前需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一是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这是确定准予离婚的最根本的条件;二是双方对教育已有适当安排,如子女归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给付的期限和办法等;三是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如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以及离婚后一方是否需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等。上述三条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处理好这些问题不得准予登记。如果男女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只是对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问题有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处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的界定标准如下:

 

第一,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婚姻基础,也就是双方结婚的感情基础,文艺点讲,就是夫妻双方结婚是否基于爱情。

 

第二,婚后感情如何。也即夫妻结婚后,矛盾产生之前,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和相处状态如何。

 

第三,离婚原因。也即直接导致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原因。

 

第四,夫妻感情现状。即夫妻现在的感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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