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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结婚,女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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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情:

 

    原告:胡某,女,住郑州市某区。

 

    被告:楚某,男,住郑州市某区。

 

    20045月,胡某在郑州一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汽车修理厂职工楚某相识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胡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终止恋爱关系。楚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胡某如不与他结婚,就让她全家挂彩。害怕楚某真的对自己的家人采取过激行为,胡某只好答应了楚某的请求。200512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之间的隔阂丝毫没有消除,楚某还存在家庭暴力倾向。

 

    2006年初,胡某将自己的父母送到在其他城市的姐姐家暂住,而自己则搬到单位宿舍。安排好之后,同年3月,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当初因为楚某的威胁,自己处于保护家人不受伤害的考虑,才答应与楚某结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民政局颁发给两人的结婚证。胡某还向法院提交了她与楚某的通话录音以及往来的短信、书信证据,在这些证据中记载有楚某威吓胡某的言语。针对胡某的这些证据,楚某对其真实性没有否认,但是辩解称,自己当时只是情绪失控,说的气话而已,可能有些过激,但是楚某从来没有想过去伤害胡某以及她的家人,所以不认为自己存在威胁胡某的情形。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楚某对胡某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不予否认,法院依法对这些证据予以认可,尽管楚某对自己的言行作了解释,但是客观上确实使胡某受到了威胁,并基于该威胁与楚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受害人胡某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法院予以支持。20065月,法院判决:撤销胡某与楚某的婚姻登记。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样的婚姻因为当事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因而在结婚的要件上就有所欠缺。为了维护婚姻自由原则,同时也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受害人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

 

    本案,胡某保存并向法院提交了楚某过激言论的证据,而楚某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否认,也即承认了客观上自己确实存在威胁、恐吓的言语,这对案件的定性起着本质的影响作用。虽然楚某辩称那些话语并非自己的本意,自己从来没有想过去伤害他人,但是从法律角度上讲,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时,不会在意被告是否主观上真的有伤害的本意,主要客观上对受害人造成了精神或者身体上的威胁,就足以认定这一婚姻是受胁迫的婚姻。

 

    但在受胁迫婚姻的申请和认定方面,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或者说限制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在受胁迫人本人,这一点同无效婚姻的申请有很大的区别,无效婚姻允许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而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人则排除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二是在时效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受害人必须在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年的时效不适用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被法院依法撤销的可撤销婚姻的效力上,应认定为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能算是同居,在这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对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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