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婚前一方实际出资买房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下,离婚时如何分割该套房产的裁判指引。该条裁判指引的主要理由为夫妻一方婚前买房时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即表明其愿意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对该房产分割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房产由一方婚前出资的具体情况,对其适当多分。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亦持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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