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离婚诉讼申请回避制度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摘要:离婚诉讼作为普通的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的回避制度。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案件中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有如下规定:

 

  一、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以上是离婚诉讼申请回避制度的介绍。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