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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 夫妻财产约定制中一方债务怎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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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

 

从其效力对象上看,可以把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种。夫妻财产约定制对内效力是指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签订这一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受其约束,具体表现在:1、依法达成的夫妻财产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废止和变更;2、夫妻双方达成的财产协议均应认真全面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3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对财产的分割,如果有财产约定协议,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进行解决。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约定的协议对外公开,将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如果对外未予公开,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只有在第三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对第三人具有抗辩力。夫妻双方约定对其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夫妻一方对外产生债务关系时,债权人不知道夫妻双方财产约定的情况,不管是否以夫妻个人名义产生债务关系,对所形成的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负责偿还。但是,第三人明知该夫妻对他们的财产适用分别财产制,且以夫妻一方名义产生债务关系时,则第三人只能向该实际债务人主张权利,另一方不再承担清偿债务。

 

    对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中涉及到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时,当事人应特别注意:1、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这是关系到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协议是否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关键之处,鉴于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认为财产分别所有协议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要对第三人知道该协议负举证责任,对不能证明第三人明知的,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有明确的规定:即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我国对夫妻财产约定形式要件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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