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了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不因夫妻财产约定而受到损害,当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有约定的,就以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双方都有清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夫妻婚后财产约定能否对方第三人,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则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
版权所有:上海律师咨询网(中国.上海-网址:www.shanghai12348.com)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2F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 1722 7080,传真:021-58770160 邮政编码:200122 ICP备案号:沪ICP备10213835号
友情链接联系QQ(非法律咨询):148099126
上海律师咨询上海律师上海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