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 刑事辩护经典案例 >> 文章正文
通过家长微信群谎称有“门路”帮助入学实施敛财 法院:虚构事实 骗取他人钱财 构成诈骗罪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杜黄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律师咨询网  阅读:

微信已经成为现代人不可或缺的社交软件,由于工作和生活的需要,人们难免有多个微信群,什么工作群,同学群,家长群,甚至……抢红包群,大家会时不时地翻看各种群聊,看看有没有遗漏相关信息。但在群里跟你聊得火热的群友你都认识吗?熟悉吗?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朱某在家长微信群中,利用父母们的焦虑心理,谎称有“门路”让孩子在沪上小学,成功骗取多名来沪务工人员的钱财,令人唏嘘。

 

   【案件回放】

 

 20155月,在沪务工的姚女士、赵女士、万女士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难题——幼升小。由于没有上海市居住证,她们的孩子可能需要回原籍就读。为了能方便接送、照顾孩子,她们都想让孩子到上海市H小学上学。为此三位妈妈四处奔走,多方打听。

 

 正当三位妈妈为孩子入学的事忙得焦头烂额的时候,家长微信群里的一条消息引起了她们的注意。有一名家长声称认识一个朋友朱某,是某公司的老板,能够帮助解决孩子入学问题。想着同为群友,同是家长,消息应该比较可靠。三位妈妈情急之下信以为真,通过这位群友联系上了朱某。

 

朱某称自己是老板,能够帮姚女士等人搞定H小学的入学资格,保证能让孩子在9月顺利入学,但是需要相关费用打点关系。于是以此为由朱某收取了家长赵女士2万元(因为家中有两个孩子),家长姚女士、万女士各1万元,后退还姚女士500元,共计39500元。事成之后还要再让她们给2万元。然而事实上,朱某并没有所谓的门路,她只不过是骗取钱财,用于个人花费。

 

转眼到了9月,姚女士等人并没有等来孩子的入学通知书。见事情不对,姚女士等被害人意识到自己被骗,便要求朱某还款。可三年过去了,朱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还钱。无奈之下,20184月,被害人姚女士等三人向上海静安公安分局报案,朱某被抓获归案。

 

在上海静安法院的庭审现场,面对法官讯问是怎么骗家长钱的,被告人朱某却说自己什么都想不起来了,但相关的转账记录、收条及还款承诺书、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确凿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朱某的行骗事实。

 

【以案说法】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海静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退缴人民币39500元,发还各被害人。

 

每年的5月到9月是孩子入学的高峰期,不少犯罪分子利用家长们的焦虑心理,打着“人脉广、关系硬”的幌子,甚至假借“某领导”之名进行诈骗,获取巨额钱财。有的更是通过微信群、QQ群这样的网络社交平台散布虚假信息。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如今的招生入学政策和录取过程都很公开透明,所谓“有门道”多数都是歪门邪道,家长们切勿相信所谓的“熟人”“关系”,而是要熟悉相关教育、入学政策,走正规途径入学,务必要警惕这类骗局,以免上当受骗。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案例撰写:上海静安法院  刘晓丽)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