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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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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该投资收益包括以下:

 

    1、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到其他公司或企业,或基于其他投资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分红或收益。

 

    2、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出租所获取的收益,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屋出租租金收益。能够证明一方单独经营管理的,房租收益属于一方个人所有。

 

    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储蓄产生的利息,依原物与孳息原理处理。属于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

 

    4、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原则上归原物所有人。但实践中,区别对待:若与婚后财产混同,一般推定为夫妻共有,孳息为婚后共同财产;若婚后由一方经营管理,孳息为该方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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