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为法定的共同之债和约定的共同之债。

 

    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共同债务分为:

 

    1.法定的共同之债。在实际生活中,因为法定的义务所产生的债务一般应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清偿责任。

 

    1)夫妻互相之间扶养所生的债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1款有明确的规定:夫妻之间应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分居期间,虽然已经没有夫妻间主要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夫妻共同生活的义务,但是夫妻的婚姻关系依然是存在的。因此,在夫妻分居期间,如果一方发生了生活的困难,另一方又有扶养能力的,就应该对生活困难方给予负扶养的义务。有困难一方因为这个而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负担清偿责任,但需要扶养方应有负举证的责任。

 

    2)父或母由于抚养子女所发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且,父母子女的关系既不能因为父母离异而发生终止,更不能因为父母的分居而发生改变。因此,在双方分居期间抚养子女的一方因为子女的抚养,如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所发生的债务应该为夫妻共同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的。

 

    3)夫妻分居期间如果因其他的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债务,也均应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由夫妻双方共同来负担。

 

    2.约定的共同之债。要求分居的夫妻两方当事人,只要是不去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的利益,不去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就可以自由约定分居期间的债务归属,由双方共同来分担或部分由双方共同负担。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