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转让离婚前股票获款11万余元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前妻得知后,诉求分割获支持男子李诚(化名)离婚后,将10多年前持有的股票转让,获款11.6万元,前妻得知后,诉求分割股份转让所得款。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桩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双方平分此款。

 

  李诚是位于宜州的广西某集团公司热电厂的职工。19863月,李诚与谢丽花(化名)结婚登记,20099月,两人离婚。2002年,李诚曾购买所在公司的6000元股票,每股1元。20127月,李诚将股票以每股23.98元的价格转让,获款14.3万元,扣除转让个人所得税后,实际转让款为11.6万元。谢丽花、李诚离婚时没有分割股票。201311月,谢丽花得知此事后,多次提出要求分割转让款,均未果。今年212日,谢丽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诚所购买的股票,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取得,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股票应为两人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河池日报)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