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律师法律咨询 >> 房地产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恋人分手引共有房产纠纷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邵先生与杨小姐2007年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他们购买长宁区某处房屋,总价60万元,首付30万元,邵先生出资24万元,杨小姐出资6万元,邵先生作为主贷人贷款30万元。产证写了两人名字,但未区分具体份额。

 

    2009年,两人分手,商议房屋归邵先生所有,返还杨小姐首付6万元,再补偿两万元,共8万元。杨小姐写了一份承诺书,放弃其产权。2012年下半年,邵先生还清所有贷款,希望杨小姐配合办理过户。杨小姐已与他人结婚,不愿配合。邵先生将杨小姐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杨小姐书面承诺放弃房屋产权,理应遵守诺言,鉴于8万元付款时间与承诺书形成时间吻合,且承诺书中并未附加条件作为放弃的前提,判决房屋归邵先生一人所有。

 

    【律师评析】

 

    民法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