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也就是说,调解书送达后,就产生以下后果:
(1)当事人不能以经过调解解决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另一方再行起诉;
(2)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当事人不得上诉;
(3)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书送达后,如发现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诉,人民法院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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