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一般离婚诉讼中,是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以被告就原告为例外,《民诉意见》第十二条就是对《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一个特殊规定,《民诉法》虽进行了修订,但《民诉意见》并没有废除,仍需适用。根据《民诉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只有在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以上,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才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它的一般离婚案件还是按《民诉法》第二十二条处理,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民诉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就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瞿某现在的经常居住地不能视为住所地,且本院是否有权管辖要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按照一般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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