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否承担子女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某家与某乙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协议女儿某丙由妻子直接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则由双方共同承担。某丙在与同学玩耍时将同学打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药费5万元。同学的父母向某丙的某甲、某乙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某以丙某未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拒绝赔偿。
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解答:某丙虽是同母亲某乙共同生活,但其与甲某的父子关系并未因某甲与某乙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某丙将同学打伤应予赔偿,在某乙无力赔偿时,某甲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甲以某丙未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