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阅读:

     章灵是个漂亮的“80后”女孩,但甘心做一个“60后”有妇之夫的“小三”,虽然在怀孕后住上了“自己”的房子并拥有一半的产权,但这些并不受法律保护,日前宝山法院判决这套房屋没有章灵的份。

 

     林先生早年与施文文在浙江老家结婚,生有一对儿女,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2000年,俩口子来上海后在建筑工地上打拼多年,林先生慢慢有了自己的工程公司,又先后在本市置办了三套房产,2007年两人才补领结婚证。然而好景不长,林先生有了外遇,聪明漂亮的“80后”女孩章灵成了他的宝贝。今年3月,林先生与妻子协议离婚,林先生貌似净身出门,所有房产、车子以及截至当日的工程款全部归前妻和儿女所有。

 

     嗣后施文文发现,林先生在20091月购买过华灵路一套房子房屋,并擅自将该房屋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赠与章灵,遂心有不甘,向宝山法院起诉,认为该房屋属于自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林先生不得擅自处分,要求确认林先生与章灵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原来登记。

 

     法庭上,章灵说自己怀孕后,林先生就购买了该房屋让她居住,当时协商一致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所有费用均由林先生出,但此后取得的房地产权证中并没有章灵的名字,所以后来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实质是赠与合同,现林先生自愿将其中的一半份额赠与给章灵,应为有效。

 

     法院认为,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系争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擅自处分。林先生与章灵均表示,系争房屋买卖合同仅是形式上的合同,实质是林先生将房屋权利赠与章灵,章灵未支付过任何对价,故系争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判决无效。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