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大人,你看我一个瞎子,生活无法自食其力,若不是真没有办法,我何必告到法院要求离婚……”这是韦女士对法官无奈的诉说。近日,舒城法院依法审结原告韦某诉被告汪某的离婚案件纠纷,准予原告韦某与被告汪某离婚,原、被告共同财产即位于家乡的一栋楼房(两层四间),原告自愿放弃分割。
原告韦女士自幼双目残疾,近似失明,一直靠家人照顾生活。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汪先生,1996年二人步入了婚姻殿堂,1997年婚生一女,取名汪洋(化名)。有了丈夫的照顾加上孩子的陪伴,韦女士忘记了自己身体的残疾,生活也算幸福。但是随着年龄渐长,丈夫反而对自己失去了耐心,对原告生活不管不顾。2013年6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做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没有珍惜这次机会,依旧对原告不管不顾,2013年11月原告因病住院,被告没有拿钱给其治疗,甚至未去医院探望,医药费全部由原告的娘家人支付。原告彻底心凉,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
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但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自愿结婚,夫妻感情亦尚可。原告因双目残疾,生活无依靠,需要被告扶养,但自2013年上半年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和责任。为此,原告于2013年6月向该院提出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生活时达1年,期间经当地法律服务所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且约定原告自愿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原告离婚诉请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来源:六安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