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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网恋五个月后闪婚又闪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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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阅读:

   男女网恋五个月后闪婚又闪离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案件详情】

 

  一对网络上结识的80后青年,在网恋5个月后即“闪婚”,结婚不到一年就“闪离”。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了这离婚案件,因夫妻感情基础差,夫妻感情已破裂,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为这段“网络情缘”画上了句号。

 

  李玮与顾艳均出生于1987年,李玮是淮阴人。去年3月,李玮在上网时结识了在江阴打工的安徽籍女子顾艳,俩人聊得十分投机,不久开始谈起了恋爱。去年9月,总共才见了5次面的俩人在李玮老家的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期间,顾艳发现李玮性格很内向,根本不像在网上那么能言善道,李玮也不满意顾艳在务工地的美容店学美容,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且越吵越裂,夫妻关系跌至谷底。顾艳同家人商量之下,在今年8月具状诉至法院向李玮提出离婚。

 

  顾艳在法庭上表示,初识李玮时,她感觉他为人本分老实,温柔体贴,能够把一生托付给他。但结婚后,却发现李玮的大男子主义思想非常严重,且结婚时李玮作出的一些经济上的承诺迟迟没有兑现,令她非常不满;在双方关系出现裂痕时,李玮表现出偏执的个性以及过分干涉她个人生活的行为,更让她下定了离婚的决心。

 

  诉讼中,李玮表示同意离婚,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俩人达成了自愿离婚调解协议。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应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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