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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与前妻(夫)所生子女的抚养费支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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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阅读:

    离婚在当今社会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因此抚养与前妻(夫)所生育的子女也自然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既然为抚养,抚养费的支出就不可避免,那么该笔抚养费的支出究竟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在审判实践中尚存争议,就此笔者谈谈自己的个人观点。笔者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抚养与前妻或前夫所生育的子女抚养费的支出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笔者之所以这么认为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

 

    一、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对此应毋庸置疑,

 

    既然为抚养,自然也就有抚养费的支出,这笔支出对家庭而言是必须的、必然的支出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应认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而不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的收入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一方抚养费的支出,自然也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果不这样认定,在逻辑上就解释不通了。如果该笔抚养费的支出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作为另一方的夫或妻在提起诉讼时还要找出抚养费支出的相关证据,然后要求对方予以返还,如果真的出现这一幕,这将是一件很可笑的事情。

 

    二、将夫或妻一方的抚养费支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

 

    《婚姻法》第27条的立法精神与本意。《婚姻法》第27条是这样规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认为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在年老时有要求继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权利,从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可以推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继子女的抚养费支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只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继父母没有义务承担这笔抚养费,既然连抚养费都无需承担,我们当然可以据此认为其未尽抚养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那继父母在年老时又有何权利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呢?《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岂不是多此一举?

 

    综上所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与前妻(夫)所生育的子女的抚养费支出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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