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而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条款的意思是,产证没有办下来之前法院只有判决一方有使用权而不能判决一方拥有使用权,待产证下来之后再另行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分析,此规定的目的在于,法院只能确认现实的客观存在的权益,对于未知的权益,具有不确定性,不宜直接判决,因为使用权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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