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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出嫁女,可以获得动迁拆迁征地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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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外嫁女”,出嫁女,可以获得动迁拆迁征地补偿吗

专家解答: 

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并结合你的咨询,答复如下:首先,你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村委会以你已经出嫁为由不分配给你征地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你可以和村委会就征地补偿款支付问题进行协商,若无法协商一致,你可以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原因分析: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产生的补偿纠纷,有很多是围绕着村民资格而产生的。本案关键在于季玲是否有权享受户籍所在村的村民待遇。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均明文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也就是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可以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一旦土地被征收,只要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就能享受土地被征收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对于“外嫁女”成员资格认定则应区别对待。一般来说,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嫁女”可以享受原村村民的待遇:(1)结婚后户口仍留在原村,这是“外嫁女”享受村民待遇的前提条件。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确认是否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因素就是看户口是否在本村。(2)“外嫁女”与户口所在村存在土地承包关系,这种承包关系就意味着“外嫁女”依然对原来的村承担义务,同时应享有权利。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30条规定,出塌方在夫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前,在娘家还应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中季玲在原村有户籍、有承包的土地,且在夫家没有另行获得承包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拥有原村村民资格,应和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分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可以参加各种收益权的分配。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由此可见,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而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村民委员会已经向其他材民分配了补偿款,季玲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请求分配相应土地补偿费。此外,《物权法》第63条第2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村民委员会的分配方案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季玲的合法权益。因此,季玲还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求法院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的分配方案。 

证据要求: 

1.户籍资料; 

2.承包土地的合法证明。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10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 

6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30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 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 

63条第2款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馒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文书: 

1.民事起诉状; 

2.证据目录。 

案件预测: 

季玲是该村民小组的成员,并履行了村民义务。村委会以出嫁为由剥夺其获得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季玲的合法权益。如果季玲坚持自己的主张,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法院会支持其请求。 

深度解答: 

男女平等,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同样受法律保护。季玲婚后户口留在原籍,因户籍未迁出,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会议的方式剥夺季玲获得征地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季玲在提起民事起诉讼时,为了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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