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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哪些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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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哪些假期上海地区适用)

女职工生育期间享有哪些休假的权利?根据怀孕生产的不同阶段,女职工享有的假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产检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也规定了,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因此,对单位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去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女职工所需的假期,且在工资福利等方面应作为正常出勤对待。

问题:“孕妇应当享有产检作为正常工作时间,但公司认为法律未规定具体时间为由,一定要以公司规定来操作,如何维权??”若职工与单位就产检时间问题发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本市劳动仲裁机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双方所持的相关证据进行裁定。

2、产前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提到,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前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孕妇妊娠二十八周以上需要休息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产前假申请,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但如果女职工有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出的证明,则用人单位必须批准。

问题:“产前假包括国定节假日吗?产前假一定要产前休掉吗?”产前假是包括国定节假日的。产前假的目的是让行动不便、身体状况不好的孕妇有充分的休息时间,以便能够孕育健康的宝宝,如果放到产后休岂不是违背其本意了,所以如果单位批准的话,应该在产前休。

3、产假

国务院2012428日公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问题:“请问如果产假期间遇到国定假日比如国庆节之类的,那假期是顺延还是包括在里面?”产假遇国定节假日是不顺延的,因此若遇到国庆节,则包括了国庆节的天数。

4、晚育假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女职工享受晚育假的条件为,年满24周岁,是第一次生育,且生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晚育假遇到五一、国庆、春节等国定节假日可往后顺延。

问题:“请问今年1月生的,是98天还是90天?例如基数是5030元,晚育,双胎,难产,请问生育金是多少?”根据上述提到的规定,这位粉丝可休的假期天数为98天(国定产假)+15天(多生育一胎)+15天(难产假)+30天(晚育假),共为158天。

5、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对此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单位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也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问题:“这里多胞胎是指单次生育满2胎以上吗?那可以合并使用吗?一个星期休一天?”是的,多胞胎是指单次生育2胎及以上。目前相关法规仅规定了每日哺乳的时间,如果您所在单位同意您将每日时间合并使用,也未尝不可,反之如果您所在单位不同意,只能按规定来休。

6、哺乳假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十八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发放。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问题:“《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单位可以不批准吗?有相关的政策解读吗?”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女职工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的疾病,且有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出的证明,用人单位必须批准哺乳假。但若女职工产后身体健康,也无相关疾病证明,则是否批准哺乳假就由单位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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