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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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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强制性的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违背。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此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者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当然,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目前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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