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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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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情介绍】

    甄某(女)和张某(男)于1988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某某。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最近几年经常吵架,矛盾越来越无法调和,为此,甄女士干脆搬到公司宿舍居住。因经不住张某的无端骚扰,甄女士遂于2005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可是,张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起诉。6个月后,甄女士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但在审理财产时,发现共同的房产已经被张某低价私自卖给了自己的姐夫。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双方承租的公租房由男方居住使用,另一处房产因产权已经转移,另案处理。20063月,甄某起诉张某与魏某买卖房屋协议无效,法院在审理后判决买卖协议无效。甄某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诉争全部归自己所有。

    张某辩称,买卖协议无效案件虽然终审,但是已经向高院申诉,已经接受诉讼材料,不同意法院审理此案,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双方观点】

    甄某认为房屋买卖协议诉讼已经终审,发生法律效力,财产恢复到离婚前的共有状态,应该予以分割;况且,男方在离婚诉讼中独自占有使用公租房,且男方私自卖房转移财产屑于重大过错,应该受到惩罚;女方又抚养孩子,故而要求法院将诉争房产判归女方所有。

    张某辩称,买卖房屋属于自愿达成协议,甄某知情,况且房屋是自己的单位所分,自己的名字,自己有处置权;一二审判决均是错误的,已经申诉到高院,所以,法院不应该受理本案。即使受理,张某坚持认为该房屋自己应该多分,因为是自己单位的福利房,不应该在别人的名下。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甄某(女)和张某(男)于1988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某某。甄女士于2006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审理时,发现共同的房产已经被张某低价私自卖给了自己的姐夫魏某。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双方承租的公租房由男方居住使用,另一处房产因产权已经转移,另案处理。20063月,甄某起诉张某与魏某买卖房屋协议无效,法院在审理后判决买卖协议无效。另查,张某虽然申诉到高院,但是鉴于买卖无效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诉程序并不影响判决的执行,故不影响本案的受理和审理。张某在离婚时独自享有一套公租房,诉争房屋经合法评估为45万元。

    本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共同的处置权,任何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张某存在恶意买卖转移财产的行为,应该予以少分。判决如下:一、位于某处的某房产归甄某所有,甄某一次性补偿给张某房屋折价款15万元,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支付。二、诉讼费用由被眚承担×元,由原告承担×元。

【评析】

    本来是一起并不复杂的离婚案件,却衍生出另外两起诉讼。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由于张某将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变更;散法院不能对该房屋进行审理并分割,只能告知另行起诉。在起诉买卖协议无效案件时,因购买方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是张某自己的亲姐夫,并且房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价(仅仅是20万元),存在明显的恶意行为,所以被法院确认无效。另外,在起诉买卖协议无效诉讼中,为了避免被告再次转移变卖房产于他人,律师协助甄某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这就保障了日后的执行和变更的便利。

  甄某提出张某独自享有公租房,自己独自抚养女儿,且张某存在重大过错(私自转移财产),要求诉争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对于甄某的主张,法院在经过慎重权衡后,认为全部判归甄某不妥,但是在分割时采取了惩罚性的分割方法,仅仅分割给张某房价款的30%,将房屋的所有权判归了甄某所有,充分保护了甄某母女的权益,也更好地适用了《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对这个条款进行了合理的诠释。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实践中,还是很少看到有判例引用此条款。不是因为婚姻中的一方大部分没有私自转移财产的行为,而是非常普遍。但是,一般的情况下,都是自己名字房产的一方通过正常的交易将房屋以合理的价格卖给善意的第三人。如果这种情况下,配偶一方即使起诉买卖无效,也很难得到支持,故一般采取妥协办法,要求分割售房款而已。

    本案是个特例,正如张某自己所说:瓢想保住房产,卖给自己的亲戚更放心,以后可以变更过来。这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蚀把米”。

    【友情提示】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由、互相忠实,无论是婚内还是离婚过程中,双方都要秉承这样的理念。为了防止一方借助离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法律为此专门规定了惩罚性的条款。如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伪造债务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会少分或不分。立法本意在于充分体现公平性和惩罚性,以充分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律师提醒大家,人人应准守规则,坚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不要贪图己利而损害别人的利盏,实践证明,违反了规则的行为势必会受到惩罚,你在损害他人的同时,其实是给自己埋下了隐患,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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