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律师法律咨询 >> 法治动态 >> 文章正文
买房者交定金后消失 四年后开发商行使解除权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2006年马先生从成大公司处欲购买房屋一套,交了定金3万元后,就“消失了”,至今未缴纳剩余房款,四年间这套房子的价格不知翻了几倍,开发商近日向法院起诉行使合同解除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判决马先生支付违约金3.8万元。

  20064月,成大公司(出卖人)与马先生(买受人)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马先生以130万元的价格购买成大公司开发的海淀区某商品房。双方同时约定:买受人于200647日向出卖人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买受人于2006414日前支付剩余房款;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马先生支付了定金3万余元,可至今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亦未催告成大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解除合同。2010年成大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合同解除权,并索要违约金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成大公司与马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内容,故该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双方约定马先生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60日,成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此约定是成大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马先生在支付了购房定金后,至今未支付剩余购房款,故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成大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并未约定,马先生至今未履行催告义务,成大公司仍享有解除权。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