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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守规则,不怕电子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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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谢青柯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提示,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10个工作日内,交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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