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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律师观点】浅谈民间借贷纠纷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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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咨询网债权债务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咨询网  阅读: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向金融机构贷款规模的宏观调控,公民、企业等向个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由于国家对于调整这种民间借贷关系的规定不够完善,给民间借贷带来了诸多风险,也因此引发很多纠纷。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一是口头借贷,不留字据。李某筹资购房遂向其朋友王某借款5000元,碍于面子,王某没好意思让李某写借条。一年后,李某因车祸身亡。后王某向李某家人追要借款,李某家人均说:“他死前从未说过借了您的钱。”王某再三说明,却苦于拿不出证据,只好自认倒霉,空手而归。

 

二是借款协议内容不明。张某的一位朋友向其借了3000元,仅仅留下一张借条,借条的内容为:我朋友刘某向本人借人民币3000元整,时间是2006年10月18日。张某和刘某均在借条上签了名。这张借条在一定意义上讲,具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但由于借条上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张某虽多次追要,而刘某总是借故一拖再拖,使得张某哭笑不得……

三是参与违法活动,相互借贷。雷某的朋友朱某参与赌博,输给别人1000元,找雷某借钱还。雷某看在朋友的份上,借给他1000元,谁知朱某拿钱后又去赌,后当场被派出所干警抓住,没收了参加赌博的钱并重罚了他。雷某知道后,马上找朱某要钱,朱某却说:“别说我现在身无分文,就是有钱,我也不能还你。因为法律不承认用于赌博的借款,不信,你找法官问问。”气得雷某捶胸顿足,目瞪口呆,悔恨当初自己糊涂。

 

中国向来以礼仪之邦称誉,人与人之间宾礼相待,但有些人过分相信熟人,而忽视了用法律保护自己,在不知不觉中走入了“熟人”的误区,于是频频引发民间借贷纠纷。其实,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只要人们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用感情代替法律,就不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朋友间的借贷,也要做到“先小人后君子”,要依法签订借贷协议,即使彼此间交往甚厚,感情颇深,也绝不能君子协定、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协议。而且,民间借贷要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将借款的数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和内容写清楚,决不可马虎草率。如果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人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要,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如果借款期限已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获偿还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也可以随时催要,法律同样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非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而无所适从。在这里还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予以制裁。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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