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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律师观点】民间借贷应做到“四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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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咨询网债权债务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咨询网  阅读:

我国《合同法》在总则和分则的“借贷合同”中,对涉及到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统一规范,要求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也要遵循公平、互利、自愿、合法等原则,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还款要说清。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这一规定使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但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需要双方在借款时讲清楚。因为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款,这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2、支付利息要约定。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自然对贷款人不利,也容易使借款双方产生矛盾。因此,对是否支付利息、利率是多少等问题都要清清楚楚地写在纸上。

3、利率高低要有度。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里。其中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对于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也予以坚决制止,该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借款用途要正当。我国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守法原则,任何一个合同行为都要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并且还要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中国经济快讯周刊》(2002年第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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