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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师观点】员工违规MSN 辞退需三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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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随着MSNQQ为代表的即时通讯软件的繁荣,公司管理与之的斗争似乎就没有停止过。小张进入单位时正好是互联网大发展的年代,见同事们纷纷用上了MSN,她也入乡随俗学起了MSN。大家都觉得,利用MSN沟通便捷;公司则认为,MSN降低沟通成本,也持支持的态度。越来越多单位网络化后,小张的亲朋好友也纷纷用上MSN,她的联络名单不断加长,沟通从公司内扩展到公司外,久而久之,小张开始频频利用MSN做些与工作无关的事。MSN渐渐从一个工作工具,向全方位的通讯工具发展。

 

   在发现小张等人多次上班时用MSN聊天后,公司管理层开始发布禁M令,并聘请技术公司帮助在公司的网关上设限,扼杀MSN联网。可是技术上限制效果并不好,不仅影响员工正常使用互联网工作,而且由于网页版MSN的存在,使得这一限制形同虚设。老板生气之余,决定拿几个经常上MSN的员工开刀,抓住3次后立即辞退。小张首当其冲。她觉得十分冤枉,怎么就因上网聊天就可以随便辞退员工呢?辞退过错员工尚需过三道坎:

 

   第一道坎:法律坎

 

   用人单位之所以可以立即辞退一些员工,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除劳动合同,即在劳动合同尚未出现到期等情况终止时,中途结束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我们俗称“辞退”。第二十五条的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辞退该员工,而且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金。过去国有单位往往后三种情况称作“开除”。

 

   将MSN聊天的员工辞退,引用的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这一情形。

 

   第二道坎:制度坎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简称严重违纪。计划经济时代里国内企业基本是国有企业或是集体企业,所以国家于1982年出台奖惩办法统一进行规章制度建设。但在市场经济下,规章制度的建立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之一,每个单位都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自己的“家规”,用人单位应该把握好自己的权利。严重违反的前提是单位存在这样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规定,而且这个制度和规定必须是在员工违纪行为之前已经公布并实施的。

 

   将利用MSN在上班时聊天的员工辞退,劳动纪律中必须事先将该行为规定为严重违纪,并对违反的次数作合理的晋级规定才行。

 

   第三道坎:证据坎

 

   在完善制度后,用人单位还应证明员工的违纪行为才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考虑到劳动者举证上的一些实际困难,而采取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可是,用人单位如何在法庭上证明员工使用了多少次MSN呢?这确实是一道难以跨越的坎。电子数据易修改的特点使得电子数据很难在法庭上有力得证明一些事实。因此,这一道坎是用人单位在辞退过错员工时最困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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