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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师观点】年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是否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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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一、案情简介

 

董某系浦东某印刷厂职工,自2008年以来,单位一直未安排其休年休假,董某与单位交涉多次,均遭到拒绝。无奈,董某于20116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至20103月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印刷厂辩称,董某要求支付2008年至2009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了仲裁时效。本案为终局裁决。

 

 

 

二、案件焦点

 

在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受1年时效限制?

 

 

 

三、案件结果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经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单位一次性支付董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0236元。

 

 

 

四、律师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11日起开始实施,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即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条例》明确确认年休假工资为“工资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所以,董某追索未休年休假工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1年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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