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律师法律咨询 >> 房地产基础知识 >> 文章正文
【房地产基础知识】各区“征收个税”细则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征收个人所得税”上海市实施细则公布后,各区交易中心陆续出台了各自操作程序。不同区域之间,操作流程有差异。

  征收个人所得税标准:⑴本手交易契税为15%的,则个人所得税为卖出全价的1%;本手交易契税为3%的,则个人所得税为卖出全价的2%;

  ⑵按照本手卖出后净利润×20%征收;

  ⑶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右列表格中的⑴⑵⑶分别为上述标准:(右列表格所述截至2006 810日,具体征收标准以当时各区交易中心细则为准。)1、“暂停”的解释:即暂停产权过户受理和纳税申报等所有事项;2、“可申报”的解释:即虽然暂停产权过户受理,但可以申报纳税,提交相关材料。

  重要风险提示:现状下,“申报”后暂不予审批,可能存在事后按新标准重新征收的情况。

  3、对于“自住房”、“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等重要概念在实际中如何操作,税务机关正在研究,目前尚无明确做法。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