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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法规】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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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  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2、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 

      3、  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4、  代理律师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5、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依法指导、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 

      6、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 

      7、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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